技術項目無法進行,由哪些人承擔相應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有哪些人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常見的建設工程質量問題主要有混凝土構件裂縫、屋面滲漏、地面起殼起砂等,從建設工程參與主體上對造成上述質量問題的原因作劃分,主要有建設單位的原因、勘察單位的原因、設計單位的原因、施工單位的原因和監理單位的原因,也有可能是以上參建單位中的兩方或者多方原因。一旦建筑物的質量出現問題,我們首先就需要查明質量產生的原因,進而確定應對該質量問題的成因承擔責任的責任主體。
比如建設單位采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或國家、行業標準導致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是責任主體。勘察、設計單位借用資質或超越資質,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是責任主體。施工單位除了應當具有相應資質外,還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的要求及相關技術規范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如果因施工單位未履行合同義務和法律規定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是責任主體。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項目技術負責人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施工項目技術負責人要審核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如果工程出了安全事故、質量事故,技術負責人需要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技術轉讓項目聯系人應承擔哪些責任
法律分析:轉讓人與受讓人在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中應明確各自的違約責任,約定違約責任是確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訂立的雙方當事人完全地履行各自的義務,對妨礙技術秘密合同順利實施的一方給予相應的懲罰。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工程技術人員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發生安全事故,有可能是勘探,設計、施工等的責任;有時候發包方趕進度,強令作業,發包方也有責任;一般橋梁立柱突然倒塌,會組織專家鑒定事故原因,和劃分事故責任。技術負責人的范圍是比較廣泛的,而且在項目工作中,往往承擔著重要的角色,有著自己的職責范圍,同時責任也是相對較重。
法律分析
技術負責人有工程技術負責人和企業技術負責人,工程技術負責人對工程技術負有直接責任,工程各類技術人員協助其完成工作,工作內容主要有編制各種方案、進行施工技術交底、負責圖紙會審和設計變更、繪制竣工圖。企業技術負責人對企業的技術工作負有領導責任。若由于技術原因出現質量、安全事故,工程技術負責人是直接負責人,企業技術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承擔主要責任。技術負責人工作范圍有哪些。取得工程師及以上職稱者可稱為技術總工程師。規劃、激勵、組織和管理團隊成員,并傳授設計產品或應用程序所必需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工作范圍:在項目經理的領導下工作,負責整個項目的技術工作。(一)編制施工方案及施工計劃。(二)編制施工進度計劃。(三)負責對土建、水電、綠化各分項工程的部位技術交底及施工工藝做法對下交底,并負責協調土建、水電、綠化的施工工序搭接的相互間的配合工作,土建、水電、綠化的施工員相互配合工作。(四)負責對材料進場的核實,對施工隊已完成的分項工程量進行數量、質量驗收,并負責對進度、安全、質量、現場管理、成本控制的檢查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如果發生質量問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該承擔什么責任
工程如果發生質量問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該承擔首要責任。不管其他哪一方出的問題導致質量事故,建設單位項目都要擔責。
2018年3月2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2018年工作要點》明確要求:
一、開展工程質量提升行動,推動建筑業質量變革
(一)健全質量保障體系。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部署要求,深入開展工程質量提升行動,健全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嚴格落實各方主體責任,強化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全面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
強化政府監管,保障監督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方式,加大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和抽查抽測力度,督促質量責任落實。
擴展資料:
2017年08月25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通知》也對建設單位責任有明確要求:
四、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筑施工活動
當前,非法違法建筑施工活動時有發生,主管部門監管缺失,施工安全管理薄弱,存在大量安全風險和隱患,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依照建筑施工有關法律法規,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筑施工活動。
對于未辦理施工許可及安全監督手續擅自施工的項目,一律責令停工整改,并向社會公開通報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非法違法行為查處情況。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要承擔首要責任,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住建部-關于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2018年工作要點》的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住建部-關于嚴厲打擊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