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規定應急救援費用由誰承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規定應急救援隊伍)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的說法是什么?
說法是:
A、現場指揮部實行總指揮負責制。
B、現場救援人員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
C、現場指揮部職權來自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
D、現場指揮部有權決定暫時撒離應急救援。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已經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已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相關單位請注意,不再是像以前救援國家出錢。以后單位出了事,自己承擔費用。這條對廣大單位和企業將是強大約束,自己管好安全,別出事。出了事,救援的費用是很大的,要自己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應急救援隊伍接到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救援命令或者簽有應急救援協議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救援請求后,應當立即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的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的規定包括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在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情況下,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應急救援預案指的是指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制定的行動方案。 應急預案總指揮的職能及職責具體如下:
1、分析緊急狀態確定相應報警級別,根據相關危險類型、潛在后果、現有資源控制緊急情況的行動類型;
2、指揮、協調應急反應行動;
3、與企業外應急反應人員、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聯絡;
4、直接監察應急操作人員行動;
5、最大限度地保證現場人員和外援人員及相關人員的安全;
6、協調后勤方面以支援應急反應組織;
7、應急反應組織的啟動;
8、應急評估、確定升高或降低應急警報級別;
9、通報外部機構,決定請求外部援助;
10、決定應急撤離,決定事故現場外影響區域的安全性。
搶險救援組的職能及職責具體如下:
1、搶救現場傷員;
2、搶救現場物資;
3、組建現場消防隊;
4、保證現場救援通道的暢通。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明確規定應急組織體系、職責分工以及應急救援程序和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
(一)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五)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
(六)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
2019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征求意見稿)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具體由其承擔應急工作職責的機構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特點和危害,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種類、特點和危害,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五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確規定應急組織體系、人員職責分工以及應急程序和措施。
第六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日內將應急預案報送備案。其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受理備案的機關發現應急預案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應當責令制定單位限期修改,并重新報送備案。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3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種類、特點,至少每2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其中,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在重點行業、領域單獨建立或者依托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第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其中,生產經營規模較小、依法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單位,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條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所必需的裝備和物資,并定期組織訓練。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本行業、領域的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定期通報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下列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
(三)專職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了解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并采取下列應急措施:
(一)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二)停止現場作業,組織現場人員撤離,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與人員;
(三)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發生次生災害的必要措施;
(四)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
(五)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收集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措施。
第十五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采取下列應急措施:
(一)研判事故發展趨勢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單位與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三)依法發布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四)維護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五)依法發布事故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措施。
生產安全事故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停止執行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應急救援隊伍接到有關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救援指令或者簽有應急救援協議的單位的救援請求后,應當立即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七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F場指揮部成員應當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
第十八條現場指揮部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組織制定并實施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
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第十九條在應急救援中發現可能直接威脅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或者造成次生災害等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或者負責統一指揮應急救援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救援人員。
第二十條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運輸、醫療、氣象、水文、地質、電力、供水等保障,為救援人員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為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一條現場指揮部或者負責統一指揮應急救援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重要事項,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和證據。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對被調查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作出評估結論。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符合享受工傷保險條件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為烈士。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未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將應急預案報送備案的;
(二)未按照受理備案的機關的要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改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
第二十八條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施救、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領導,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專項規劃,保障資金投入,統籌應急資源,建立統一指揮、協調有序、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監督管理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完善應急組織體系,科學編制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事故發生后依法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負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事故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綜合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化手段,實現數據整合、動態更新與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管理、指揮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風險辨識評估、案例研究、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依法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制定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依法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針對某一類型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者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應急預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等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所屬行業、領域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預案演練。
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2年對所有專項應急預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每半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3年對所有專項應急預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每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進行分析,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預案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3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預案評估。
第十五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干力量,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在重點行業、領域單獨建立或者依托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專業性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托相關技術、管理等專業人員組建應急管理專家庫,并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第十八條 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應當依托本單位從業人員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規模較小的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九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制定應急救援行動方案,定期組織訓練,并每月至少開展1次救援行動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協調聯動,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聯合演練。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依托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性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儲備單位,逐步建立完善應急救援培訓基地和應急物資儲備庫,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及時更新和補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特定的地點,用于存放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危險物品及其相關設備,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應當成立包括工藝、設備、安全等人員組成的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
第三章 應急救援
第二十二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同時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一)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二)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三)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五)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半小時內報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屬于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還應當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第二十四條 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并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實行總指揮負責制。
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五條 現場指揮部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應急救援需要,組織制定現場行動方案;
(二)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指揮、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執行本級人民政府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的救援命令;
(四)劃定警戒區域,隔離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六)勸離與救援無關的人員,及時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周邊人員;
(七)實施本級人民政府依法發布的調用和征用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的決定;
(八)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九)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發布應急救援信息;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工作需要,現場指揮部可以設立綜合協調、現場救援、醫療衛生、救援專家、后勤保障、新聞宣傳等專業小組,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防護用品。
第二十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救援命令或者簽有應急救援協議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救援請求后,應當立即參加救援。
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專家根據救援命令參加應急救援所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審核后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七條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或者統一指揮應急救援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專家意見決定暫?;蛘呓K止應急救援。
經評估具備恢復施救條件的,應當繼續實施應急救援。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為實施應急救援,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用、征用所需裝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等應急救援物資。接到調用、征用決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使用完畢或者應急救援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被調用、征用的應急救援物資,或者給予合理補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與有關單位和個人簽訂應急救援物資征用協議。
第二十九條 現場指揮部或者統一指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應急救援的重要事項,妥善保存視頻、圖像、數據信息等相關原始資料和證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撫恤和進行傷殘評定;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進行備案的;
(二)未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的;
(三)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者未組織開展應急隊伍演練的;
(四)未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的;
(五)未執行應急值班制度的;
(六)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用、征用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應急工作納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
(二)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的;
(三)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者未組織開展應急隊伍演練的。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備案的;
(二)未定期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三)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遲報或者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服從有關人民政府或者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所耗費用由誰承擔
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所耗費用由誰承擔?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規定,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在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情況下,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一、應急救援員是干什么的?
應急救援一般是指針對突發、具有破壞力的緊急事件采取預防、預備、響應和恢復的活動與計劃。根據緊急事件的不同類型,分為衛生應急、交通應急、消防應急、地震應急、廠礦應急、家庭應急等領域的應急救援。
當發生產安全事故后,需要立即上報,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各級部門、應急工作人員、應急救援隊伍第一時間明確任務,分別做什么、誰來做、如何做。
二、約束力
近年來,我們經??吹酵话l事故新聞,不僅僅是一些生產單位,還一有些小型企業。當這些事故發生后,由緊急救援隊伍前去搜救,不再是同以前那樣由國家出錢,無論單位還是小企業,自己承擔費用。這條對廣大單位和企業將是強大約束,把安全放到第一位。
三、提高安全意識
努力提高自我的安全意識,不能只是空話,更重要的是我們要牢記于心,并提高自己的警惕性。要深刻認識到如果沒有安全生產措施為武器、沒有嚴格的管理,很有可能造成自傷、誤傷事故,甚至發生群死群傷的惡性事故,同時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
擴展資料: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19條
應急救援隊伍接到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救援命令或者簽有應急救援協議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救援請求后,應當立即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