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金額大于訴訟標的(保全房產金額大于訴訟標的)
財產保全金額大于起訴金額的規定
訴訟活動當中向人民法院申請的財產保全的數額是不能超過訴訟標的額的,如果明顯超過了標的額,被保全者可以提出書面要求,要求人民法院解除超過的部分,而且法院本身就應該及時對超過標的的部分及時采取解除保全的措施。保全額和標的額應該是吻合的。
一、財產保全可以超過訴訟標的嗎?
財產保全金額不能明顯超出訴訟標的金額,否則,當事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超額部分保全措施,法院應該及時對超標的部分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在案件審理中提出法院超標的財產保全,書面要求解除超額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及時告知申請人,詢問申請人的意見并記明筆錄,不能未經詢問逕行作出認定。
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超標的保全的,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及時對超標的部分財產裁定解除保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超標的保全了被申請人的財產:
(一)實際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總額超過裁定保全金額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財物價值總額在扣除折舊以及將來可能發生的保管、拍賣等費用后余額明顯超過裁定保全金額的。
法院應當將超標的保全的審查結果告知當事人,聽取當事人意見,并記明筆錄。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像是這種法院保全的財產已經超過原告訴訟標的額的情況,都是因為對有些不動產的評估可能明顯低于了實際市場價格,想要請求人民法院解除超過的保全額,那當事人也得提供保全財產,超過訴訟標的額的相關證據材料才行,并不能以一面之詞請求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數額大于起訴數額
法律主觀: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金額大于起訴金額的規定
法律分析:財產保全超過訴訟標的范圍是不可以,并且財產保全的申請需要由當事人提出。利害關系人與他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系所涉及的財產處于情況緊急的狀態下,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系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二)申請保全措施(三)申請支付令(四)申請公示催告(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六)申請破產(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保全超出訴訟金額法院會受理嗎
保全超出訴訟金額法院不會受理。
保全標的遠超訴訟標的是不可以的。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民事糾紛案件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但是是需要經過法定的程序,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之下申請的,如果是請求超出合法的范圍的,此時是不會被受理的。
訴訟保全的方式有以下:
1、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采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2、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種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說明,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3、 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后不能申請訴訟保全;
4、 執行前保全時間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狀況,不申請保全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5、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這是他的權利;在他申請訴訟保全的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這是他的義務。只要當事人的申請符合訴訟保全的條件,并且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都應當作出財產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時,沒有必要作調查,但必須對當事人的申請認真進行審查;
6、訴訟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是案件的當事人,還有就是,訴訟保全的情形一般是出現在給付之訴的案件涉及的財產遭遇不利損失或者是即將遭受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可以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財產包括銀行存款、不動產,即房產等,還有就是其他的動產。
綜上所述,保全的財產超過訴訟標的額是不可以的,因為財產保全的范圍就是與訴訟有關的財產,只能少于訴訟涉及的財產的范圍,并且,人民法院對于申請訴訟保全的,在執行保全時,必須要求兩個及其以上的工作人員,還有就是訴訟保全的具體措施需要依據具體的財產種類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從物和天然孳息。
法院裁定保全金額10倍于訴訟標的是錯誤的嗎
不是,財產保全標的訴訟標的一般是經濟賠償金,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限于請求的范圍,是指被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在利害關系人的權利請求或者訴訟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財產范圍之內,不應超過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標的物的價額,二者在數額上應大致相等。限于請求的范圍,也可以是利害關系人或訴訟當事對某項具體財物提出的保全申請,或者是訴訟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標的物,或者與本案的標的物有牽連的物品。訴訟保全的范圍,在現實生活中尤為重要,如果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范圍超出請求的范圍或者保全的財物與本案無關,那么,申請人應該承擔由此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有關賠償責任,賠償的范圍應與造成的損失的范圍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