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物被留置是否喪失質押權
質押權和留置權的區別舉例
質押權與留置權的區別如下:
1、成立條件不同。留置權: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質權: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占有條件不同。留置權: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質權: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
3、權力實現不同。留置權: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質權: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
4、消滅不同。留置權: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質權: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
留置權消滅的特殊原因主要有:
1、債務人可以另行提供擔保,取代留置擔保,消滅留置權。債的擔保方式有許多,就比如保證、抵押、質押等,這些擔保方式都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作用。債務人另行提供的擔保方式,須經債權人認可,否則不能消滅留置權。
2、留置物占有的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權存在的前提,如果債權人對留置物占有的喪失,使得留置擔保的基礎喪失,會因而構成留置權的消滅原因。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留置權和質押權的區別
摘要:留置權和質押權是擔保法中的重要權利,它們的區別在于留置權是把債權人擁有的財產留置在債務人手中,質押權則是把債權人擁有的財產質押給債務人,以擔保債權人的債權。本文詳細介紹了留置權和質押權的區別,包括它們的定義、權利形式、效力范圍、出質和取回方式以及終止方式等。
正文:
1、定義: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將擁有的財產留置在債務人手中,以擔保債權人的債權;質押權是指債權人將擁有的財產質押給債務人,以擔保債權人的債權。
2、權利形式:留置權是一種實物擔保,債權人可以把債務人擁有的實物財產留置在債務人手中,以擔保債權人的債權;質押權是一種權利擔保,債權人可以把債務人擁有的權利質押給債務人,以擔保債權人的債權。
3、效力范圍:留置權的效力范圍僅限于債務人擁有的實物財產,不能擔保債務人未來可能獲得的財產;質押權的效力范圍更廣,可以擔保債務人未來可能獲得的財產。
4、出質和取回方式:留置權的出質方式是把債務人擁有的實物財產留置在債務人手中,取回方式是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歸還留置的財產;質押權的出質方式是把債務人擁有的權利質押給債務人,取回方式是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放棄質押的權利。
5、終止方式:留置權的終止方式是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歸還留置的財產;質押權的終止方式是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放棄質押的權利,或者債權人可以自行取回質押的權利。
6、其他:留置權比質押權更簡單,但是也存在一些風險,比如財產的毀損、滅失等;質押權的優勢在于可以擔保債務人未來可能獲得的財產,但是取回質押的權利也比較復雜。
綜上所述,留置權和質押權都是擔保法中的重要權利,它們在定義、權利形式、效力范圍、出質和取回方式以及終止方式等方面都有著明顯的區別。債權人在選擇擔保方式時,應該根據自身需求,合理選擇適當的擔保方式,以確保自身的債權得到有效擔保。
留置和質押的權區別通俗一點
你好,兩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舉個例子,甲去乙處修車,修完車后拒不支付修理費,乙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該汽車,直至甲支付修理費,這是留置。再比如甲向乙借款50萬,但乙擔心甲無力償還,遂甲將其自有的汽車放到乙處,用來擔保該債務,這就叫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