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合同情形有哪些(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違背用人單位真實意愿的情形致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單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單方解除合同 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當事人中止履行,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4、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
2)預期違約。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為被稱為預期違約。所冒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債務人以行為表明其到期將不履行合同。
(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仍未履行債務。經催告后,債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此時債權人獲得單方解除權,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
4)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諱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此時無須經催告程序,被違約人在違約人履行期限屆滿未履行合同時,即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款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合同單方面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單方面解除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有時只是暫影響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目的,但不能濫用單方解除權。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單方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說明自己行使解除權的法律事實已經發生。
二、在覆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主要債務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要后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對于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債權人首先應當規定一個合理期限,書面催告債務人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覆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如果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其它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
五、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如: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回收或者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有以下情況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2、用人單位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存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失職等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合法性,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2、協商一致性,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3、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價有償,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并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綜上所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的;
5、因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3、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除勞動者有過錯以外,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