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了第二天報警行嗎(被別人打了第二天報警行嗎)



被打了第二天報警行嗎(被別人打了第二天報警行嗎)
被打了第二天報警行嗎(被別人打了第二天報警行嗎)
被打了第二天報警當然行。被害人如果能提供被打證據的,可以依法收集提供;如果不能提供的,可由公安機關自行收集相關證據,并出具受案通知書或回執給報案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對接受過程錄音錄像。第一百七十條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制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
法律分析:可以第二天報警,然后向警方申請傷情鑒定,根據傷情鑒定結論確定對方的責任。 如果經過鑒定構成輕傷或以上,那么對方涉嫌刑事犯罪,可以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對于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查。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法律分析:打架第二天報警有效。只要有證據證明,打架致人輕傷,就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對于報警的時間沒有嚴格要求,最長不超過五年。根據法律規定,打架斗毆或者故意傷害,要根據造成的傷情后果和具體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造成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其追訴時效期間至少經過五年;如果屬于治安案件 ,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