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的標準是怎樣(醉酒駕駛的處罰標準最新規定2023)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醉酒駕駛的標準是怎樣(醉酒駕駛的處罰標準最新規定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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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的標準是怎樣(醉酒駕駛的處罰標準最新規定2023)
《車輛駕駛醉酒駕車的測試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規定,該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法律主觀:
醉酒駕駛 的判定標準是: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規定: 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為飲 酒后駕車 ;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為 醉酒駕車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