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告知用人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即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 )。
【答案】:A,D,E
答案A、D、E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3日通知用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選項B、C,應當屬于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一.用人單位 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 解除勞動合同 ,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 企業規章制度 ;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 承擔刑事責任 ,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 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 勞動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 合同無法履行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
【答案】:A,D,E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命題點撥】本題是對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考查。
用人單位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有以下情況的,勞動者能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拖欠克扣勞動者的工資的;或者在簽約時欺詐、脅迫勞動者,導致合同無效的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在哪些情況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者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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