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是
特殊交通肇事逃逸具體概念
特殊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是: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存在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3種特殊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是怎樣的?
三種特殊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是這樣的:1、出于逃避法律責任,但履行救助義務;2、出于逃避救治傷者,逃逸后主動投案;3、既逃避法律責任又逃避救治傷者。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肇事逃逸怎么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第一種,當事人明明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了,還逃離了現場,無論是開車逃走還是將車輛丟棄之后逃走,都算是肇事逃逸;
第二種,發生了事故,但是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犯錯,不是責任方,于是開車離開現場;
第三種,當事人可能是酒駕或者沒有駕駛證件等,待警方到達后,不聽從指揮,擅自棄車離開現場;
第四種,雖然當事人把撞傷的人送到了醫院,但是沒有報案,并且沒有特殊原因就離開了醫院;
第五種,雖然肇事者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進行救治,但是卻沒有留下自己的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存在逃避責任的嫌疑;
第六種,當事人在接收警方調查時逃離;
第七種,已有證明可以表明當事人是知道交通事故的,但是當事人還是離開了現場并且也不承認發生了事故;
第八種,沒有賠償相應的費用,或者是未能就賠償的金額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留下了假的聯系方式,而且未經同意強行離開事故現場。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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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認定標準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認定標準是:主觀上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或者救助義務的,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逃離道路事故現場的;客觀上有逃離現場的行為的,那么這些就會被認定為是肇事逃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二)“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是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鑒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的。(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五)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六)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八)“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